加幣貨幣發展日新月異,遠在美國已有最新發展。加州州長Gavin Newsom正式簽署一項行政命令,大力推動加州的加密貨幣的使用和監管。反觀香港,有關當局曾就監管加密貨幣一事進行過公眾諮詢,結果卻落得相關技術單位和資金撤離香港。監管政策不力,目光眼界落後。到底單純政府問題,還是散戶如你我有責?
加州州長Gavin Newsom於2022年5月4日,正式簽署一項行政命令,規範和促進加密貨幣的使用和監管,旨在為於加州州份提供區塊鏈服務的公司創造透明一致的商業環境,以平衡對消費者的利益和風險。行政命令同時呼籲GO-Biz、DFPI與BCSH這些單位合作,將區塊鏈應用推廣到私營機構、學術界和社區。他在聲明中指出:「政府往往於技術發展落後,所以我們走到了最前面,為消費者和企業的繁榮奠定基礎。」
這將如何影響加州的加密貨幣行業,可能言之尚早。但分析認為,市場對Gavin Newsom署加密貨幣行政命令一事樂觀。總部位於華盛頓特區的Blockchain Association執行董事Kristin Smith公開讚揚行政命令。她又在The Verge的一份聲明中補充道,加密行業期待與當地政府合作,制定行業常規,以允許加州和美國引領加密貨幣發展。Chamber of Digital Commerce亦有回應,認為有關當局正確地認識到區塊鏈技術在刺激國家以及國民經濟的就業增長和經濟競爭力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加州州長一舉可謂呼應了美國總統拜登於2022年3月9日簽署的行政命令。
實際上,加州走在全美最前,並不意外。根據CryptoHead 2021年的行業研究統計,基於州份的加密貨幣ATM激增,還有人口對數碼資產的興趣濃厚,令加州成為美國「最加密貨幣就緒」(most crypto ready)的司法管轄區。
資料來源:The Wall Street Journal、The White House、State of California、CNBC
加密貨幣發展日新月異,遠在美國已有最新發展。加州州長Gavin Newsom正式簽署一項行政命令,大力推動加州的加密貨幣的使用和監管。反觀香港,有關當局曾就監管加密貨幣一事進行過公眾諮詢,結果卻落得相關技術單位和資金撤離香港。監管政策不力,目光眼界落後。到底單純政府問題,還是散戶如你我有責?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大家以為自己玩玩NFT,就代表在加密貨幣世界走得很前嗎?
CFA協會於2022年4月21日發表了《增強投資者信任度——2022年CFA協會投資者信任度研究報告》。調查顯示,全球有32%零售投資者有投資於加密貨幣,香港比例僅得21%。大家可以簡單理解,香港散戶投資加密幣比例,低於全球平均。
CFA協會亞太區董事總經理連伯樂(Nick Pollard)的分析當中,有些數字非常值得参考:
30%香港零售投資者相信加密貨幣能夠保值:加密貨幣每日都可有大幅波動,不穩定性令投資者缺乏信心
32%香港零售投資者相信提供托管和交易的公司:這些公司經營經驗和時間未足以增加投資者信心
早前立法會大會恢復實體會議,就連民建聯副主席陳克勤,也促請財政司司長立法《基本法》23條時,思考如何保障本港金融系統安全,需要與時俱進地完善相關制度,不應該只涉及傳統股市或銀行。當中特別強調涵蓋加密貨幣、NFT等新興交易平台,防止不法份子投過新興貨幣和平台,損害香港利益。
有留意港府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政策,大概會知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有就著對監管加密貨幣一類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的進行過公眾諮詢。最後演變成,諮詢結束不久後,就有如FTX等一大批平台、資金及技術人員暫停運作,撤離香港。
時事評論員劉國匡擇文表示,這是「監管機構 VS 科技專才」的立場爭議。
對於港交所或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產品未成熟又在市場運行,有機會引起各種問題,做法自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密貨幣發展並非稅收主要來源,處理麻煩,所以部門人員不會花費精力大力推動成為日常工作重點。
問題在於港元自由流通,不受外滙管制。若散戶不能在香港投資加密貨幣,選擇調動資金到不受官方單位監管的海外交易平台開户,只會令問題更複雜。因此,對於交易平台經營人士或中小科企老闆,最低資本限制方案,反而會為政府帶來更多麻煩。
說回林林種種的加密貨幣法律及規管問題。對於香港一般打工仔或老闆來說,所謂監管後最直接的考量:什麼時候有機會如那些外國球星一樣人工出加密貨幣?
香港律師會會刊於2022年3月擇文,解釋以加密貨幣作為支付報酬的潛在的法律及規管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除另有規定外,「工資」指能以金錢形式表示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式。鑑於有關當局拒絕承認加密貨幣為貨幣,現時依然未清楚勞工處或香港法庭可會視加密貨幣為《僱傭條例》所指的「工資」。
另外,眾所周知加密貨幣遠較其他資產波動。技術層面來講,意味僱主有可能面對被指控風險,即被控違反《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就邊緣工資的工作)所訂明的最低工資規定的風險。
最後,稅務局於2020年3月發布《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的修訂本(「指引第39號」),內容涵蓋數碼經濟、電子商務及數碼資產。當中局方認為,以加密貨幣支付的報酬應當繳納所得稅。因此,薪俸稅稅務待遇將會適用於以加密貨幣支付的受僱收入。因此,但凡訂約要求的加密貨幣本身就是「工資」(例如受薪職務),僱主和僱員都有申報義務,申明以加密貨幣收取的收入金額。此外,申報金額必須以支付薪金時的市場價值作計算。